一场对未来的谋杀----大陆教育界现状
一, 中共的两难困境
在最近刚刚结束的大陆人大和政协两会上,谈到教育界现状时,代表们使用了诸如"中华民族的灾难","危机非常严峻""令人震惊"此类极端语言,听来耸人听闻,实则忧心如焚,痛心疾首.
其实,此种情势,由来已久.稍稍回顾一下历史,人们不难发现,中共的教育制度一直是其统治的致命伤,是最失败的一个方面.我们只需举出五种不同时期的教育"产品"----红卫兵、上山下乡的知青、四五(天安门事件)青年、六四(天安门运动)学生、留学生----即可看出,他们全是中共体制的对抗者和颠覆者.大陆社会的种种问题和危机,往往最先从这里显现出来,作为最敏感的领域,它得风气之先,反抗及镇压都最早出现,从而成为其他各领域变化的信号指标.
当前危机与以往的不同点在于,教育有可能消亡,学校有可能不复存在了.
这一悲剧,源于北京当局目前面对教育所处的一种两难困境.
一方面,其政府的财力已不可能把所有的大中小学校都包下来,以至出现了拖欠教师工资高达数亿,教师待遇惨不忍睹,地位急剧下降,纷纷弃教改行,下海经商,教师队伍数量剧减,质量剧降的空前惨状.
另一方面,对于唯一可能解决财政困局的出路:私人办学,教育独立,中共又极其恐惧,如临深渊.众所周知,中共的教育制度与其政治统治有极其紧密的关系.过去,它公然宣称,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在开放之前,一直是:以党治校,政教合一;愚民教育,反智主义;封锁新闻,垄断信息;禁绝交流,镇压异议.八十年代虽然有了一点改革,但根本的方面依然故我,以至在这个敏感的领域,出现了几次严重的政治危机,最后爆发了举世震惊的六四事件,撼动了中共的统治合法性,迫使它再次倒退收缩.
因此,把教育同政权体系分离,把学校从党务系统里解放出来,放回社会,独立运作,对中共而言,不啻是性命攸关之事,它岂肯轻易放手?
二, 三条新出路
但是,形势比人强.当前大陆的经济发展以及经济体系之纳入国际市场体系,使得过去那种党化意识形态教育制度完全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了.而教育经费又严重短缺,仅及体育事业拨款的六分之一.教师形同乞丐,难以为生,纷纷弃教他去.如此严重的危机,中共在财政上又无力解决,势必会促使社会的经济力量去奋力撑开一丝缝隙,自办教育,满足市场日益增长的各类人才需求.
教育的生机由是而起.
目前在中国,由于政权管辖力量的退缩,民间教育的空间正在静静地萌芽、生长,现在已出现了三种不同于过去四十年大陆学校的新的办学模式和新的学校.
第一,是经由中共特许,由海外富商特别是香港富商投资,在沿海特区办的大学.如李嘉诚出资办的汕头大学以及包玉刚出资办的宁波大学等.由于这种方式属于中共拉拢外商的统战手法之一,因而出现较早,也被中共传媒所宣传.其缺点是,这种方式难于向全国推广,难于成为一种带普遍性的遍及大陆各地的办学模式.但不可否认,在办学方针的自主性独立性方面,已是其他大学所望尘莫及的了.这也可以被称为"教育特区".
第二,则是民办的全日制大学.这种模式以上海的私立杉达大学为代表.这所大学由三所箸名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的八位在职及退休教师发起创办,于1992年八月十五日正式招生.其资金来源是来自一家公司的资助以及学生的学费,其师资来源则是各大学的退休教授及讲师.由于办学自主,专业的设置适合社会需要,因此学生报名踊跃,其前景颇为看好.其实,在前几年,上海就有了一所民办的"前进进修学院",师资来源与杉达大学相似,资金则完全靠学费.不过,由于它开初是靠补习外语,准备"托福"考试为主,因而没有产生如杉达大学这样大的影响和效应.
第三,是民办的中小学.这种模式的特点是类似贵族学校,学费高昂,教师精选,有不少外籍教员,设备一流,基本上是由望子成龙的暴发户集资创办的.这种学校目前在各大城市均有出现,蔚然成风.它满足了希望子女升名牌大和出国留学的家长的要求,恐怕会成为下一阶段教育变革的方向性潮流.
上述三种办学模式,以第三种最为民间所热衷.因为它完全摆脱了过去党化教育的框架.除了经费独立,办学方针自主外,其师资素质和教学内容也是崭新的,因为其教员很多是外籍,不是大陆的学校训练出来的.这一点,连杉达大学也不及,因为衫大的教员是大陆大学的退休教授,仍难免在教学内容和方法上带有中共教育系统的烙印.
上述教育新模式的进一步发展和扩展,势将与中共的旧体制发生根本冲突,将触动政教合一体系的命根子.因此,某种形式的摊牌将是不可避免的.
届时,北京当局倘能顺应潮流,听任"政教分离",则教育幸甚,青年幸甚.反之,若一意孤行,置一党的私利于国家的福趾之上,采取类似六四的暴戾措施,则必将导致深重的民族灾难,延缓历史的进程.但是,仍然不可能阻止一党专政的消亡.
原因无他,盖由于扼杀教育,实质上就是谋杀下一代的一场战争,即,正在消逝的过去的中国对未来中国的一场谋杀.但是,除非历史断绝,未来是不可能被杀死的.而历史的判决,则是由拥有时间的一方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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